为规范县纪委县监委机关工作秩序,严肃工作纪律,提高工作效率,结合机关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本制度适用于县纪委县监委各室(部)全体工作人员(含借调人员、看护队员、临时工),县委巡察办全体工作人员。
一、事假、病假
请事假、病假审批程序:
(一)一般干部请假一天以内,由室(部)主任(负责人)批准;请假两天以内(含两天),由分管纪委常委、监委委员批准,并向分管副书记报备;请假三天及三天以上,由分管副书记批准。室(部)主任(负责人)和纪委常委、监委委员请假一天以内,由分管副书记批准;请假两天及两天以上,由分管副书记批准,并向纪委书记报备。副书记请假,由纪委书记批准。
(二)请假人请假前须填写《请假条》,写明请假事由、天数和去向,由批准领导签字后,送办公室统一管理备查。假条未送到办公室的,则视为未请假,按旷工处理。请病假的,应同时出示县级以上(含县级)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。
(三)机关干部请假,因特殊原因本人未能填写《请假条》的,经与批准领导请假沟通同意后报办公室备案,事后补签假条。
(四)假期结束后,要及时向批准领导和办公室销假上班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,要向相关领导请假并履行续假手续。如果逾期不归,而又未续假者,按旷工处理。
二、带薪年休假、婚假、生育假
机关干部的带薪年休假、婚假、生育假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。
三、以上制度若与上级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,按上级法律法规执行。
四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