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纪委县监委所有室(部)、县委巡察办、巡察组。
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办公用品包括:
(一)低值易耗品。主要包括笔、信封、稿纸、复写纸、便签、档案袋(盒)、文件夹、笔记本、电池、订书器(钉)、曲别针、大头针、书夹、尺、剪刀、橡皮擦、一次性水杯、胶水、纸篓等。
(二)办公耗材。主要包括墨盒、硒鼓、打印纸、U盘、光盘、插座、鼠标、鼠标垫等。
(三)高值耐用办公用品。主要包括办公桌、椅、柜、沙发、茶几、饮水机等办公家具和电话、打印机、复印机、传真机、扫描仪、照(摄)像机、录音笔、执法记录仪、碎纸机、计算机硬盘、网络设备等办公设备。
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办公用品的统一采购和管理,其他室(部)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购置办公用品,否则一律不予报销。
第五条 各室(部)指定人员负责办公用品领用,并根据工作需要填写《县纪委县监委机关室(部)购买办公用品请批单》,本着随用随领的原则申请。《请批单》要写明领用室(部)、领用人、领用日期、办公用品名称、数量、领用或采购理由,经申请室(部)主任(负责人)审核。大额办公设备采购严格执行“三重一大”制度。
第六条 办公室根据领导批示意见,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办公用品的采购及发放。
第七条 办公室对各室(部)领用的办公用品,要建立台帐,做好记录,定期汇总。
第八条 高值耐用办公用品的使用与归还:
1.高值耐用办公用品多为单位入帐固定资产,使用者有责任和义务妥善保管、合理使用,不能随意损坏或转交他人使用。
2.由于工作变动或者离职等原因不再使用的高值耐用办公用品,应及时交还办公室,办理交还手续并填写《办公用品交接清单》,由办公室重新配发使用。
第九条 所有办公设备在使用中出现故障时,由办公室负责协调和联系退换、维修、更换配件等事宜。
第十条 各类办公用品应节约使用。曲别针、大头针、塑料文件袋、档案盒等可反复使用的办公用品不得随意丢弃,应反复使用。提倡无纸化办公,纸张可双面利用,未定稿材料用曲别针装钉,便于循环打印。碳素笔等应更换笔芯使用。充分发挥各种办公用品的最大使用效率。
第十一条 以上制度规定若与上级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,按上级法律法规执行。
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